兰某玉因疑似继发不孕、左侧卵巢囊肿于年4月14日到x医院门诊治疗。医生建议兰某玉尽快进行手术切除,同时告知该手术属于小手术,风险小。年4月16日,兰某玉前往x医院住院,准备进行手术治疗。
入院时x医院诊断:1.左侧附件囊肿;2.继发不孕。入院后x医院对兰某玉进行了术前检查,认为兰某玉没有手术的禁忌症。术前医生并未详细告知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特别是未告知手术可能造成术中大出血的风险。
年4月18日,x医院对兰某玉在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腹腔镜下左侧卵巢囊肿剥除术+宫腔镜检查+双侧输卵管通液术。术中医生因自身原因临时更换手术医生,此后兰某玉出现血压低、酱油色尿,导致肾功能不全,生命遭受死亡危险。
后被送至x市x医院抢救治疗,该院入院诊断为:1.休克原因待查:低血容量性?感染性?DIC?2.急性肾功能不全;3.代谢性酸中毒;4.左侧卵巢囊肿切除术后;5.腹盆腔积液;6.腹腔感染等等。
x市x医院立即对兰某玉进行治疗并于年4月21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双卵巢止血修补术”,术后继续抗感染、补液支持等处理。
兰某玉住院治疗至年5月9日,兰某玉的病情略有改善后出院,但医嘱出院后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妇科彩超、腹部CT等。x市x医院出院诊断:1.腹腔内出血;2.失血性休克;3.DIC;4.急性肾损伤等。
兰某玉认为x医院在对兰某玉提供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1.x医院对兰某玉术前病情评估不足;2.医院医生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兰某玉大出血;3.医院告知不足。上述过错造成兰某玉伤残,对此,x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1、x医院的诊疗措施符合规范。医院临床诊断左侧附件肿瘤、继发不孕,有合理的诊断依据;
2、术前准备充分,有实施宫腔镜、腹腔镜探查手术适应证,没有明显的禁忌症,术前有签订知情同意书,有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手术风险及并发症;
3、术中发现肠管有粘连致密,有立即请外科主任医师协助;四是术后出现了并发症,有及时处理。
兰某玉,女,年1月8日出生,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x医院对兰某玉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兰某玉急性肾功能损害,原因力拟为45%—55%。
兰某玉的各项损失共计,元。x医院对上述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5元,因x医院已支付鉴定费1,元,该鉴定费兰某玉应承担元,因此抵扣之后x医院应赔偿兰某玉各项损失,.5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判决,x省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