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证:
牙拔除术的适应证是相对的。必须强调,口腔医师的责任首先是保存牙齿,最大限度地恢复其功能和美观;决定是否拔牙要十分慎重。
1.牙体病损:牙体组织龋坏或破坏严重、用现有的修复手段已无法恢复和利用者可拔除。
2.根尖周病:根尖周病变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切除等方法治愈者可拔除。应当注意的是根尖周病变的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应慎重判断。
3.牙周病晚期:牙周病,牙周骨组织支持大部丧失,采用常规和手术治疗已无法取得牙的稳固和功能者。
4.牙折:冠折通常经过治疗处理是可以保留的。冠根折应依据断面位于龈下的位置、松动度、牙周组织状况、固定条件等综合考虑是否保留;也可经冠延长等手术改良条件后留存患牙。根中1/3折断一般为拔牙适应证。根尖1/3折断可经治疗后观察。脱位或半脱位的牙,如牙体组织基本完整,均应复位保留。
5.错位牙:影响功能、美观、造成邻近组织病变或邻牙龋坏,不能用正畸等方法恢复正常位置者均可考虑拔除。
6.额外牙:常会引起正常牙的萌出障碍或错位,造成错??畸形,常为拔牙适应证。
7.埋伏牙、阻生牙:引起邻牙牙根吸收、冠周炎、牙列不齐、邻牙龋坏均应拔除。青少年患者的阻生恒牙,有条件的可采用正畸治疗。部分阻生牙也可采用牙移植的方法加以利用。
8.滞留乳牙:影响恒牙萌出者应当拔除。如成人牙列滞留的乳牙,但对应恒牙先天缺失或无法就位,可暂保留。
9.治疗需要:因正畸治疗需要进行减数的牙;因义齿修复需要拔除的牙;囊肿或良性肿瘤累及的牙,可能影响治疗效果者均为拔牙适应证。恶性肿瘤放疗前,为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拔牙适应证可适当放宽。
10.病灶牙:引起颌骨骨髓炎、牙源性上颌窦炎等局部病变的病灶牙为拔除适应证。内科疾病的病灶感染学说认为在极少数情况下,口腔内患牙的局部病变可能会成为远处组织、器官疾病的致病因素,可能会引发亚急性心内膜炎、某些肾炎、虹膜睫状体炎、视神经炎视网膜炎等。在相关科医师的要求下可慎重考虑拔除。
11.颌骨骨折:颌骨骨折线上的牙或牙槽突骨折所累及的牙,应根据牙本身的情况决定,尽可能保留。
二、术前检查与评估
1.病史采集与全身状况评估对于符合拔牙适应证的患者详细地询问病史是对其全身状况进行判断的开端。在